这有两个基本方面:
一是对人之应得权利问题的认识,尽管自启蒙运动始西方社会就把财产权视为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保障私有财产也成为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本要求,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对人权认知的提高,免于匮乏和保障安全的自由却变得越来越重要: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免受贫困所苦而享受合理的生活水准越来越成为现代社会所崇尚的价值。正因如此,尽管“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曾经是维护人权的基本口号,但随着人们对人类基本权利认知的深入,对财产所征收的税率却在不断提高;显然,如按以前的眼光看,那些高额的所得税和遗赠税与(部分)没收委实相差不多。
二是对社会制度形成机制的认识,一般来说,社会制度设立所依据的是正义原则,因为它要体现人类交往的合理化问题而不是强化社会达尔文主义结果。因此,尽管主流经济学往往基于供求博弈均衡来设定制度,从而体现为效益原则;但是,这种体现了强者利益的设计原则显然扭曲了社会制度设计的目的,因为社会制度的设立恰恰是要缓和基于力量博弈所造成的市场失灵问题以照顾弱者利益,是对人们应得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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